(六)拒绝收费权
拒绝收费权是指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收费的权利。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录用大学生之前要求缴纳一定的报名费、考试资料费等,有些用人单位还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众多法律意识淡薄的毕业生听信了用人单位的借口,认为这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风险,为了在大学生无故违约以后得到适当的补偿而收取的合理费用。其实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就业者不知此规定缴纳了费用,有权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
(七)职业过渡期保障权
职业过渡期保障权是指毕业生在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等职业过渡期所应当享有的保障个人安全与生存发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