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规定和市场机制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公地悲剧”。
【定律链接】从“公地悲剧”到“反公地悲剧”
1998年,迈克尔·赫勒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反公地悲剧:从马克思到市场转型中的产权》一文,正式提出“反公地悲剧”的理论模型。他认为,生态学家加勒特·哈定之前创造的“公地悲剧”虽然很好地说明了公共资源被过度利用的恶果,但他却忽视了资源未被充分利用(或称“使用不足”)的可能性,而这导致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收益减少的情况更为严重。于是,便提出了“反公地悲剧”。
2003年,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报道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应用经济学系主任陈抗博士题为“从公地悲剧到反公地悲剧”的学术讲座。陈博士在讲座中也清晰地解释了“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概念。当资源或财产被许多人拥有时,这些拥有者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于是便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这就是“公地悲剧”。例如,现实中的草地的过度放牧、海洋资源的过度捕捞、空气的严重污染等。与之相反,当资源或财产被许多人拥有时,这些拥有者每一个人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资源或财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就会大大降低,甚至出现资源浪费。这就是“反公地悲剧”。如某些发明所导致的专利问题,由于专利权利太多,使后面的研发难以为继。